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立法院會今(8)日三讀通過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保全業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部分條文,未來,被判6個月以下刑期輕罪者將可擔任保全職務。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刪除製造、販賣、運輸槍砲彈藥得科處死刑規定。院會並通過修正「保全業法」規定,放寬保全人員資格的消極限制,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逾6個月以上刑宣告確定,執行完畢滿5年,始得擔任保全人全;增列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人口販運防制法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消極資格限制。

新修正條文包括,對犯罪如受緩刑宣告,或其刑已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受罰金宣告等執行完畢,考量情節較輕微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仍給予擔任保全人全的機會;並增列規範保全業對於不合資格的保全人員仍繼續僱用,情節重大者可廢止許可。

另外,還通過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規定,經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受緩刑的情節輕微者,不受限制出境的規範,並延長移民署收容外國人期限,從現行的60天,放寬為可再延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