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馬政府信誓旦旦要與國際接軌,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時大聲嚷嚷說是要保障人權,但現行刑法規範的誹謗罪卻抵觸聯合國規章,引起訾議。

國民黨立委謝國樑以刑法的毀謗罪對付記者林朝億,以及網路媒體新頭殼的負責人蘇正平,令人憂心臺灣保留刑法的誹謗罪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表意自由與新聞自由

謝國樑引用刑法第310條對兩人提起告訴,並訴請台北地方法院假扣押兩位記者的財產,理由是9月2日的1則報導揭露了謝某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旺中寬頻併購案進行聽證前夕,約見該會的官員。旺中寬頻準備以新台幣760億元的代價,併購台灣11家有線電視公司,引發各界爭議。

台灣的公民與新聞媒體工作者應該特別留意政客和其他公眾人物在面對負面報導時採取刑事毀謗官司作為手段的問題,以及這種現象對台灣整體新聞自由和表意自由意味著什麼。

本案爆發後,全球人權組織與新聞自由組織,如自由之家與國際記者聯盟均已表達關切,並呼籲臺灣解除以刑法來對誹謗相繩的作法。

台灣的公民和新聞工作者曾經以為當局在2009年12月10日簽署兩公約時,可以檢討誹謗除罪化的問題。然而,副總統蕭萬長所主持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在檢討法典和行政法規法時,卻沒有將刑法第310條以及誹謗除罪化的問題列入審查。

當局之所以會略過誹謗罪的問題,可能是因為大法官會議在2000年7月7日所做成的第509號釋憲案,裁定刑法第310條沒有觸犯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理由是以誹謗入罪是「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

大法官會議在該號解釋文的理由書上寫道:「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

然而,這號大法官解釋的效力與份量,以及當局認定刑事誹謗罪沒有觸犯兩公約的信念,最近卻受到更具權威性的機關挑戰。人權事務委員會是聯合國內部負責詮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主管單位,2011年7月29日發佈了「第34號總合性解釋文」(General Comment No. 34)後,解釋該公約第19條「意見與表達自由」。(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comments.htm)

人權事務委員會的「一般意見」以及該會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做出的詮釋,對所有的簽約國全部都有約束力。儘管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也無法將其批准文送呈聯合國秘書處,全球的人權社群和台灣的法律本身都承認「總合性解釋文」拘束力。

的確,《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就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很自然的,當前台灣的法典和法律見解與兩公約相抵觸之處,就「應參照」兩公約的「立法意指」以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34號一般意見」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簽約國經過多年討論的產物,也是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台灣批准本公約後,針對本公約所發佈的第一道解釋。這號「一般意見」也就直接與當前謝國樑針對新頭殼記者所提出的刑事誹謗官司有關。

具體來說,這號「一般意見」對第47條的解釋,規定「毀謗法必須謹慎地處理,以確保…不被用來扼殺表意自由。」

再者,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命令「各國應考慮解除使用刑法對誹謗相繩,並且在任何案件中,應該只有在最嚴重的案件時才可以適用刑法,而監禁絕對不是一個恰當的懲罰。」

這條解釋還規定,「至少在處理有關公眾人物的相關評論時,應該避免懲罰對有錯誤但沒有真實惡意的報導加以懲罰,或以違法相繩」,並且「當被批判的事務本身事屬公共利益時,這樣的言論應當被成認為一種(正當的)防衛」。該條文還要求「各國應當特別注意,避免採取懲罰措施和懲處。」

以上這些解釋全部都與謝國樑提出的誹謗官司有關。本案確實是牽涉到「公共利益」,目的是為了防範台灣的新聞媒體被壟斷,而提出誹謗訴訟的國民黨立委有明顯的意圖要「扼殺表意自由」,他利用了假扣押的機制作為「懲罰措施」。

再者,人權事務委員會的這號「一般意見」對第2條的解釋說,「意見自由核表意自由是人格發展所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也構成了每一個自由和民主社會的根基。」

在第3條中,人權事務委員會聲明,表意自由式落實透明化與問責性原則的必要條件,而透明化與問責性都是推動並保障人權所必不可少的。

因此,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5條中說,意見自由和表意自由「不可以被毀損」,甚至在國家危難的狀態下也不能打折扣。第6條則說,尊重意見自由與表意自由的義務,對每一個國家的行政、司法與立法部門和各層級政府全部都有拘束力。

就算用最溫和的說法,這號「一般意見」也明白地使台灣大法官會議在2000年7月所做出的「刑法毀謗罪合憲」之解釋文效力被打上1個大問號。

無論如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要求各簽約國「應該考慮誹謗除罪化」釋放出來的信號是,台灣這種死守刑事誹謗罪的作法是明顯抵觸兩公約、國際人權標準,以及台灣自己的《兩公約施行法》。

台灣的法務部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當在2011年12月10日實施兩公約滿兩年之前,採取行動修改刑法第310條和其他相關法規。

此外,台灣政府還「應該考慮」採取國際記者聯盟在2011年10月26日所提出的建議,「將誹謗改為民事攻防,以保障媒體自由與記者報導公共利益事項的能力。」

掌握政權的馬英九總統以及由國民黨所主導的立法院和司法院,應該根據第6條的規定,重新審視自己的行為和政策,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第34號一般意見」,並使自馬英九於2008年上台後明顯惡化的台灣新聞自由得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