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7)日通過醫療法第79條修正草案,明訂在執行相關人體實驗時,若都已遵守現行一定程序,善盡告知義務,也獲得申請者的同意,但在實驗過程中發生不可預知的風險,可以不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或過失的刑責。

根據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在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應先取得接受試驗者之書面同意;接受試驗者以有意識能力的成年人為限。但顯然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患者健康權益的試驗,就不在此限。

在書面告知方面,醫療機構至少應載明試驗目的及方法、可預期風險及副作用、預期試驗效果、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接受試驗者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試驗有關之損害補償或保險機制、受試者個人資料之保密、受試者生物檢體以及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之保存與再利用。

此外,醫療機構應該給予接受試驗者充分的時間考慮,並不得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政院官員表示,醫療機構必須符合現行醫療法79條規定,才能施行人體試驗,並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一旦已善盡告知人體實驗風險、程序,且經申請人同意後,仍然遇到不可預知的風險或問題,導致在人體實驗過程中致人於死傷,放寬其不必負刑法上的故意或過失刑責,如此一來,醫生才有意願參與人體實驗,減輕第一線醫生的心理負擔,安心參與生技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