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7)日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期程9.5年,目前已支出達43億元,期程即將屆滿,但是目標達成率平均僅達六成,計畫中4園區內仍有部分土地及建物閒置,整體效能偏低,因此對環保署提出糾正

監察院今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葉耀鵬提案,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監察院指出,環保署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執行「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引進高級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及人才,啟動綠色產業發展,以營造低污染的環保示範園區,分別補助桃園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南市政府(原台南縣政府)以及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設置4個園區。

糾正案文提到,環保署執行這項計畫,執行期程自91年7月至100年,期程即將屆滿,補助經費支出已達43億元,目前目標達成率平均只有達到六成,實際進駐的量產廠商、土地及建物租售率偏低,仍有部分土地及建物閒置中,造成雙重浪費,難以達到原本預期的產業效益。

監委指出,花蓮園區的補助已達到9億餘元,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家營運量產廠商願意進駐,導致所產生的汙水量還不足使汙水廠運轉,執行成效偏低。

糾正案文也提到,環保署執行計畫沒有訂定分年、分園區目標值,以致於未能依規定「逐年檢討其績效」;加上數年來計畫的目標值以及達成率計算均未核實填報,顯然有誇大績效嫌疑,現在計畫即將屆滿,計畫整體績效不彰,環保署難辭監督不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