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今(28)日裁定,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100年度停字第9號裁定廢棄發回,此裁定是環保團體所提出,內容為「要求停止執行民國99年中科三期的環評審查結論以及開發許可」,北高行於3月初裁定停止執行,環署隨即提出抗告,在今天終於獲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駁回了原先「中科三期停止執行」的裁定。

中科三期公民訴訟律師團律師陸詩薇表示,由於律師團尚未收到詳細的裁決內容,所以對該裁定細節不便表達意見。但她強調,以環保署之前為了不影響廠商而喊出「停工不停產」的說法,甚至對法院不利判決多所不服來看,就算環署抗告失敗使開發許可失效,環署還是有可能繼續讓廠商運轉。

環保署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環署提起抗告的主要理由,是因為原裁定「誤以開發單位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等情之事實下,認定本案應重新作成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審查結論」。

環保署強調,是否進入二階審查,仍應視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相關減緩措施是否降低並減輕環境影響而定,乃環保署環評業務的專業範疇,法院原先的裁定不符歷來判例,而且認定停止執行也太過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