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強震災情慘重,各界積極捐輸、人道救助,財政部於今(23)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於對日捐贈時,得依規定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於對日本311地震捐贈時,透過政府所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全額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透過合於所得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所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範圍內,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指出,日本居住之個人或日本機關團體取自我國政府或國內機關團體對日本311大地震之捐助款,得免課徵我國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