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今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農會法」及「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希望能藉此次修法,建立農、漁會自願性合併機制及配套措施,簡併農漁會層級,也對會員代表等選任資格通盤檢討,期使各級農、漁會組織更趨健全,保障農、漁民權益。

草案修正規定,自明年起在農會、漁會借款有1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未繳納利息記錄者,不得擔任農會、漁會理事、監事及總幹事。

草案規定,農會區分為鄉(鎮、市、區)農會、縣市及直轄市農會、全國農會3級,現行省農會將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全國農會則由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共同發起組織;漁會未來只有分區漁會與全國漁會,省漁會修法後變更為全國漁會。

配合部分縣市改制,草案也規定,已設立的鄉(鎮、市、區)農會、縣市農會,應於明年12月25日前分別調整為直轄市農會及區農會,未能於期限內辦理的縣(市)農會,應由直轄市管機關命其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