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法官會議做出第666號解釋文,認定現行社會秩序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的「罰娼不罰嫖」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此法條應自今日起二年屆滿時,失去效力。

這個解釋案是由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林俊廷及羅東簡易庭法官楊坤樵提出,他們在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案件時,認為該法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疑義,因此提出釋憲聲請。

不過包括許玉秀、陳新民、許宗力、葉百修、黃茂榮、林錫堯、陳敏、陳春升等8位大法官都提出協同意見書,幾乎清一色都是聲援「政府介入輔導管理、娼嫖均不罰」立場,呼籲行政機關不可為求合憲而修法讓娼嫖皆罰。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這條法律要修或是刪除,會再召開會議討論,但目前政府已朝「立法規範專區管理」方向規劃。

解釋文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依其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的雙方,僅以意圖得利者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的人。

解釋文表示,現行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但僅處罰意圖得利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主觀上以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的標準,在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

此外,大法官認為,此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但性交易是娼嫖雙方共同完成,不足作為是否處罰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因此雙方在法律上的評價應相同。

解釋文提到,目前罰娼不罰嫖,而現況從事娼妓者多為女性,根本是針對參與性交易的女性進行管制處罰,尤其逼迫因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的女性受罰,使她們窘困處境雪上加霜。

解釋文建議,行政機關可依法對娼妓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也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無須再以性交易謀生。

至於行政機關未來修法方向,解釋文指出,在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的必要時,可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