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科技公司協理開會時,因不滿下屬女業務員表現,當著眾人面以「不要臉」對女部屬大聲咆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協理拘役40天,若易科罰金,須繳新台幣4萬元。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被告梁姓協理民國97年10月間,因不滿吳姓女業務員將公司已停售的產品賣給客戶,還在公司越級報告,於是利用召集業務部門同仁開會時,對吳姓業務員大聲咆哮。

梁姓協理認為女部屬辯稱是遵上級指示才販賣停售商品,是在推卸責任,於是以「我如果是妳就自己寫辭職信離職」指責對方,後見女方沒有反應,又說了一句「妳這麼不要臉」;女方於是控告上司。

被告出庭時否認曾以「不要臉」罵對方,並認為開會時僅有9人,並非「公然」侮辱。但法官傳訊另2名參與會議的證人出庭,證人表示當天確有聽見被告使用「不要臉」的字眼對吳姓業務員咆哮。法官認為被告確以不當言詞辱罵,還試圖掩飾,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判他拘役40天,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抵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