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涉及海外洗錢案,發現二次金改疑似有企業行賄,但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只要受賄的公務人員作為不違背職務,行賄者即未成立犯罪,引發爭議。

對於這項情形,法務部上午在行政院會提出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公務員未違背職務受賄時,對行賄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吳敦義在院會中表示,清廉執政是政府對人民不變的承諾,馬政府上任以來,行政院就成立中央廉政委員會,訂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完成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他認為,今天法務部再提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將有助於導正社會以往請客、送紅包讓事情順暢的錯誤觀念,並讓公務員可以公平、公正行使職權

新聞局長蘇俊賓在會後記者會指出,學界普遍認為現行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的行賄罪刑度過高,因此這次修法調整刑度,從原來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行政院會也通過刑法第41條、第42條之1修正草案,以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未來修法通過後,「數罪併罰的數罪都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的刑罰超過六個月者,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