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國外帳戶間之洗錢(詳見附圖五至七、十一)

除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案、陳敏薰交付賄賂案及南港展

覽館案賄款流向如前述(一)至(四)外,因吳淑珍擔心

借用吳景茂名義開立海外帳戶可能因故無法順利移轉帳戶

資產且為持續隱匿、掩飾其重大犯罪所得,茲分述如下:

1、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洗錢至Awento公司荷蘭銀

行新加坡分行帳戶部分(詳見附圖五):

吳淑珍擔心所借用吳景茂名義開立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

帳戶,若吳景茂不幸身故,將無法順利移轉帳戶內之資產

,故依理財專員葉玲玲之建議及該銀行之安排,由吳景茂

與AMO AMRO MANAGEMENT SERVICE (HONG KONG)LIMITED

簽訂個人信託契約(Private Trust) ,並由AMO AMRO M

ANAGEMENT SERVICE (HONG KONG)LIMITED提供92年8 月

20日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之Awento Limited紙上公司作為

該信託之控股公司,用以控制個人信託帳戶之資產,再將

信託人吳景茂存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之相關資產

,移轉至Awento公司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並將信

託契約之第一受益人登記為吳淑珍,第二受益人為陳致中

與陳幸妤,吳景茂及吳淑珍則為Awento公司銀行帳戶之有

權簽章者,藉此將資產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分離,用以控

管吳淑珍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海外銀行帳戶之風險。

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在91年1 月10日開始供

作匯款洗錢之用前,已先陸續存入合計美金225 萬6398.8

5 元(87年3 月2 日,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406833

5 號吳淑珍帳戶匯入美金20萬074.77元;87年3 月2 日,

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50034014號吳王霞帳戶匯入美

金50萬6324.08 元;88年2 月19日,從合作金庫銀行台南

分行王禎祥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2 月19日,從第一

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陳和昇帳戶匯入美金20萬元;88年2 月

19日,從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李陳淑鉦帳戶匯進美金20

萬元;88年2 月20日,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陳劉

樹蘭帳戶匯入美金20萬元;88年2 月22日,從華南商業銀

行台南分行陳俊英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8 月5 日,

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陳幸妤帳戶匯入美金20萬元;88年8

月11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吳景茂帳戶匯入美金10萬元

;88年8 月19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吳景茂帳戶匯入美

金10萬元;89年7 月3 日,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

邱麗華帳戶匯進美金15萬元)。

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基於為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

錢之犯意聯絡;吳景茂、陳俊英基於為他人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洗錢之犯意聯絡,自前述91年1 月10日起,將陳水扁

、吳淑珍共同貪污國務機要費等重大犯罪所得,輾轉從國

內及境外金融機構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隱

匿掩飾之款項為美金281 萬9980元(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

款項),計入在90年之前已先匯入之美金225 萬6398.85

元部分,總數為美金507 萬6378.85 元(不包含非屬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之賄賂,詳如後述)。嗣Awento公司設立並

於92年12月15日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後,吳景茂即

依吳淑珍指示,將上開款項及以上開款項購買之金融商品

分別於下列時間全數轉入Awento公司帳戶內寄藏、掩飾。

92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21萬3千元。

92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4萬4772.62元。

92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0.05元。

92年12月26日,轉入美金3915.86元。

92年12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512 萬1509元。

(以上款項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案款項)

2、以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圖五、

六、十一):

長期為吳淑珍與吳景茂提供金融服務之理財專員葉玲玲於

93年間自荷蘭銀行退休,數月後轉赴斐商標準銀行台北分

行(The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td. Taipei

Branch)任職,經葉玲玲之介紹,沿上開荷蘭銀行新加坡

分行之模式,於93年8 月30日,以吳景茂為名而在新加坡

標準銀行開戶,帳號為124709,並以吳淑珍為有權簽章人

。嗣並接受該銀行之安排簽訂個人信託合約(Private Tr

ust) ,將Carman Trading Limited作為信託之控股公司

,用以控制個人信託帳戶之資產。第一受益人登記為吳淑

珍,第二受益人為陳致中及陳幸妤;一方面在新加坡標準

銀行開設帳號為125081供作信託帳戶之用;另方面則藉以

掩飾真正所有權人身分,以資寄藏、掩飾及隱匿重大不法

所得。

吳景茂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完成開戶手續後,隨即依吳淑珍

指示,將原存放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公司帳戶內之

多數款項,分批轉存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

93年9月29日,轉入美金250萬元。

93年10月1日,轉入美金31萬3275.83元。

94年4月15日,轉入美金26萬元。

93年9 、10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851 萬4350

.19元。

(以上款項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案款項及龍潭購地案款項)

3、從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洗錢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 帳戶部分(詳見附圖六、十一):

Carman Trading Limited設立並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後

,吳景茂即依吳淑珍指示,將存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

帳戶內之多數款項,接續轉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在

新加坡標準銀行帳號為125081藏匿(下稱Carman帳戶),

兼供投資理財之用:

93年11月12日,轉入美金373萬6千486.09元。

93年11月18日,轉入美金34萬9千940元。

93年11月18日,轉入美金105萬0170.73元。

93年12月9日,轉入美金141萬0179.04元。

93年12月23日,轉入美金44萬0166.83元。

94年1月11日,轉入美金50萬173.46元。

94年2月1日,轉入美金150萬586.33元。

94年2月16日,轉入美金107萬3千930.53元。

94年4月18日,轉入美金25萬9千980.50元。

94年6月23日,轉入美金61萬5千326.46元。

94年7月22日,轉入美金30萬059.81元。

94年8月3日,轉入美金12萬070元。

94年8月18日,轉入美金68萬424.44元。

93年10、11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806萬3千

668.5 元。

(以上款項含有龍潭購地案海外款項、部分國務機要費案、

陳敏薰交付賄賂案及南港展覽館案款項)

4、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Credit Suisse,Singapore

)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圖六、七、十一):

吳淑珍、吳景茂海外資金理財業務,改由時任斐商標準銀

行台北分行副總裁之徐立德接手負責。後因徐立德於94年

間自斐商標準銀行台北分行離職轉赴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

分行工作。吳淑珍與吳景茂基於對理財專員徐立德之信任

及為續行隱匿業已洗至新加坡藏放之款項,乃決意隨徐立

德至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開設新帳戶兼作理財。旋沿

之前模式,於94年9 月15日,以吳景茂為名在瑞士信貸銀

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帳號為33398 ,開戶時並同時登記吳

淑珍為有權簽章者。

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完成開戶手續後,即依

吳淑珍指示,陸續將原存放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內

及Carman帳戶內之款項,全數轉存吳景茂瑞士信貸銀行新

加坡分行帳戶:

94年12月20日,自Carman帳戶轉入美金300 萬元。

94年12月20日,自Carman帳戶轉入歐元(EUR)159萬46

16.93 元,折合美金189 萬3747 元。

94年12月20日,自Carman帳戶轉入南非幣(ZAR)198萬

6200.61元,折合美金31萬4481元。

95年3 月9 日,自Carman帳戶轉入美金48萬7241.45 元

94年12月至95年2 月間,自Carman帳戶陸續移轉投資價

值約美金1296萬2544元。

95年3 月31日,自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轉入美金

23萬8948.16 元。

95年5 月15日,自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轉入美金

93萬7470.58 元。

5、葉盛茂洩密後,以陳致中與黃睿靚之帳戶洗錢部分(詳見

附圖七、十一)

吳淑珍與陳水扁共同詐領侵占國務機要費等罪,而於95年

11月3 日,吳淑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繼而因艾格蒙聯盟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於95年12月

5 日及同年12月11日,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吳淑珍以

吳景茂名義設立Carman Trading Limited,資產最高約達

美金1600萬元,相關資產疑為貪污所得等情,通報法務部

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並函明該洗錢防制中心將上開資料

提供予本院審理吳淑珍涉嫌貪污案件參處,惟當時之調查

局長葉盛茂(所涉洩密、圖利等罪,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

審理中,洗錢罪嫌部分未據起訴)竟基於掩飾陳水扁、吳

淑珍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明知陳水扁、吳淑珍涉嫌

詐領國務機要費,於95年12月6 日下午接獲洗錢防治中心

主任報告後,隨即以電話向當時之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

訓報告請其通知陳水扁後,隨即持洗錢防制中心所陳報之

案情中文譯本節略資料,至總統府當面交予陳水扁及告知

上述資訊,為陳水扁、吳淑珍掩飾、隱匿自己貪污所得財

物。而陳水扁、吳淑珍為恐藏匿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

行帳戶內之貪污所得款項亦遭發覺,承前各該貪污重大犯

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指示陳致中、黃睿靚共同基於掩

飾陳水扁、吳淑珍2 人重大犯罪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

,以下列方式實行洗錢行為:

吳淑珍先行取得瑞士美林銀行〈Merrill Lynch Bank(Su

isse)S.A.〉資料,命陳致中於95年12月2 日後之12月初

某日接洽後,隔年初該行派人前來台北協助黃睿靚辦理在

瑞士美林銀行開戶合約等手續,旋於96年2 月15日完成開

戶,由陳致中、黃睿靚以《Sorbona 1 》及《Sorbona 2

》等代號,在瑞士美林銀行分別開立帳號為464525及4645

28等2 個帳戶供用,黃睿靚為帳戶所有人,陳致中為授權

代理人。

陳致中、黃睿靚以設立紙上公司信託帳戶之方式,由黃睿

靚與瑞士美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委由該銀行於96年5 月

在開曼群島設立寶昌公司(Bouchon Ltd.),並在瑞士美

林銀行開設帳號為467683投資帳戶及帳號為467722儲蓄帳

戶,供作信託資產理財之用,並藉以掩飾資產真正所有權

人及其內資金來源性質。而上開信託之主要受益人登記為

陳致中、黃睿靚子女及陳幸妤等人,另上揭寶昌公司之帳

戶則授權陳致中為代理人,用以控管帳戶內所有資金之流

向。

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辦理開戶後,陳致中隨即指示理財

專員徐立德請陳俊英簽署文件,於96年2 月12日將陳俊英

與陳和昇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聯名帳戶內所有資產共

美金35萬7562.19 元,全數轉入吳景茂瑞士信貸銀行新加

坡分行帳戶。再由吳淑珍指示吳景茂簽署取款文件,於96

年2 月14日,從前開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匯出美

金2094萬6 千元,於翌(15)日存入美金20945971.20 元

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Sorbona 1 》帳戶內,另於93年

3 月2 日,再匯出美金14萬0232.62 元至黃睿靚前開銀行

《Sorbona 2 》帳戶內(實收美金140203.82元)。

寶昌公司在瑞士美林銀行開戶後,即於96年5 月間從瑞士

美林銀行黃睿靚帳戶轉存美金約1100萬元至寶昌公司在同

銀行之投資帳戶內,另轉存美金1000萬元至寶昌公司於同

銀行之儲蓄帳戶內。

陳致中為分散資金被查獲之風險,另委由設於瑞士蘇黎士

之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RBS Coutts Bank AG),於96年

下半年為陳致中設立Galahad Management S.A. ,並以陳

致中為受益人而在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開戶,該公司名下

帳號之經濟持有權仍屬陳致中所有。嗣陳致中於96年下半

年,以電子郵件帳號《Evelyn Perkins》發出電子郵件通

知瑞士美林銀行旗下信託公司,撤銷原交付信託資金中之

美金1 千萬元,並於96年11月底,將寶昌公司帳號為4677

22內之美金1 千萬元移轉至陳致中控制之蘇格蘭皇家庫斯

銀行(RBS Coutts Bank AG)Galahad Management S.A.

帳戶內收受、寄藏及掩飾。

嗣因《Sorbona 1 》、《Sorbona 2 》、寶昌公司(Bouc

hon Ltd.)及Galahad Management S.A等上開帳戶內有鉅

額資金在短期內頻繁流動,且黃睿靚及陳致中對前述資金

轉移之經濟背景,未能給予相關銀行合情之理由,乃經瑞

士聯邦檢察署調查發現前開洗錢嫌疑,而於97年1 月9 日

查扣(凍結)寶昌公司(Bouchon Ltd.) 在瑞士美林銀行

帳戶及Galahad Management S.A. 在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

(RB S Coutts Bank AG) 帳戶內合計約美金2100萬元之

款項,並向我國司法當局(檢察機關)申請司法協助,而

查獲上情(詳見附圖七、十一)。

6、葉盛茂洩密後,未遭凍結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公

司帳戶內剩餘款部分(詳見附圖五、十一):

陳致中與黃睿靚隱藏在瑞士美林銀行及蘇格蘭皇家庫斯銀

行合計約美金2100萬元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查扣(凍結)之

同時,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亦於96年12月12日及97年1

月18日,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黃睿靚與陳致中疑涉洗

錢之情資,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葉盛茂另行

起意,於97年1 月31日或2 月1 日某時許,在總統府總統

辦公室內,將依前開洗錢通報所製作之「極機密」公文及

附件檢送黃睿靚海外資金資料乙份中英文譯本11頁一件資

料,再度向陳水扁陳報而洩漏之,而再次掩飾陳水扁與吳

淑珍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陳水扁與吳淑珍在獲悉上情後,明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

Awento公司帳戶中留存之美金191 萬8473.44 元,乃係混

合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案辜成允給付賄款之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之一部分,推由陳水扁於97年2 月3 日在

總統官邸召見吳澧培(未據起訴),虛稱有美金200 萬元

捐款可供從事拓展臺灣國際外交之事務,吳澧培則基於為

陳水扁與吳淑珍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之犯意,明知該款

項並非捐款,為吳淑珍與陳水扁2 人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竟以提供非國內亦非美國境內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

Goldman Sachs (Asia)L.L.C.,Hong Kong,下稱高盛公

司)4個帳戶,用為陳水扁做為匯款之用掩飾、寄藏。

陳水扁、吳淑珍乃推由吳淑珍簽署相關文件,於97年2 月

21日,從Awento公司帳戶各匯美金50萬元至高盛公司Anga

ra Enterprises Group Ltd. 帳號011220357 、01121840

1 內及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 帳號011286838 內

,另匯美金41萬8473.44 元至Foreverise Investments L

td. 帳號011226859 內(惟該筆款項實際係匯入Foreveri

se Investments Ltd. 帳號011286838 內)。陳水扁與吳

淑珍2 人即以上開方法,假捐款之名而將原留存在Awento

公司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含有部分前開貪污所得款

項美金191 萬8473.44 元全數匯出,並隨即於97年2 月29

日將Awento公司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結清銷戶。嗣於

偵查中經檢察官查得上情,吳澧培乃於97年12月4 日,將

前揭款項匯回國內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吳澧

培帳號為07053008399 號帳戶內,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

別偵查組圈存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