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另於92年6 月30日及同年8 月6 日,吳淑珍從其所借用扁帽一族有限公司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分別匯新臺幣800 萬元及500 萬元至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臺幣帳戶後,92年9 月1 日自上開吳景茂新臺幣帳戶轉匯新臺幣900 萬元至借用之陳文彥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599003545內。

15、而前述13及14留存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臺幣帳戶內之款項,分別於:92年6 月27日,提領新臺幣692 萬6400元結購美金20 萬元轉存至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外幣帳戶內。92年7 月2 日,提領新臺幣691 萬3200元結購美金20 萬元轉存至上開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外幣帳戶內。92年7 月4 日,提領新臺幣343 萬8600元結購美金10 萬元轉存至上開吳景茂外幣帳戶。92年8 月18日,提領新臺幣686 萬8400元結購美金20萬元轉存至吳景茂上述外幣帳戶內。

16、上開存入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外幣帳戶內之美金,則由陳鎮慧依吳淑珍之指示,於:92年7 月2 日,匯美金2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內存放。92年7 月7 日,又匯美金30萬元至上述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內。92年9 月15日,匯美金2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

7 001318號(因銀行更換系統,故帳號自92年8 月11日後由8019231 號變更為7001318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掩飾、寄藏。

17、92年7 月2 日,吳景茂、陳俊英復從吳景茂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帳戶,將之前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款項中匯出新臺幣650 萬元至陳俊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新臺幣帳戶,另於同日存入吳淑珍之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新臺幣43萬3 千元現金;然後從前述陳俊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新臺幣帳戶提領新臺幣691 萬3 千元結購美金20萬元存入陳俊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外幣帳戶,再於92年7 月4 日,從前述外幣帳戶,匯美金2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內掩飾、寄藏。

18、92年7 月4 日,吳景茂、陳俊英先自其等向不知情李陳淑鉦借用之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戶,將之前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款項,匯出新臺幣200 萬元至陳和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戶內,並於同日從陳和昇前開帳戶提領該筆新臺幣200 萬元現金,又自王麗霞同分行新臺幣帳戶內提領之前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新臺幣143 萬8320元,二筆款項合而結購美金10萬元,直接匯入吳景茂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掩飾、寄藏。

19、於93年3 月31日,吳景茂、陳俊英再從王麗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戶,提領之前吳淑珍所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新臺幣55萬5 千元。於同(31)日另將吳宗達定存解約款存入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款項之吳宗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新臺幣帳戶,並與該帳戶所含部分國務機要費款項混合後提領新臺幣110 萬元。上述二筆款項隨即結匯為美金共5 萬元,並轉存至吳宗達同分行外幣帳戶內。旋於93年4 月14日,從吳宗達該外幣帳戶,將美金5 萬元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公司帳戶內藏放。(前述匯款流程詳見附圖三)

20、93年4 月2 日,將吳淑珍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現金新臺幣99萬8 千元存入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臺幣帳戶內。(後續流向詳後述(三)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21、93年4 月12日及93年11月9 日,分別將到期之歐洲理事會社會發展基金會債券本金及利息共新臺幣2423萬0240元及贖回之荷銀投信鴻揚基金新臺幣2794萬1007元匯入至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新臺幣帳戶內,並與該存款中所含國務機要費混合。(後續流向詳後述(三)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22、93年4 月間,吳淑珍將新臺幣1700萬元,輾轉透過其所借用之陳秀琴(陳水扁胞妹)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匯至蔡美利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新臺幣帳戶,再由蔡美利於93年4 月26日轉匯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海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另於93年4 月23日,吳淑珍再用沈孜音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行帳戶匯新臺幣1700萬元至前述海昇投資公司帳戶。吳淑珍即以上開方式將新臺幣3400萬元(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款項)交予辜仲瑩洗錢,再由辜仲瑩指示邱德馨以不詳管道匯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HSBC,Hong Kong)Corebridge Company Limited帳戶。嗣於93年12月31日及94年1 月4 日,從前述帳戶分別匯出將美金50萬元及美金57萬3 千元至不知情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旋於94年2月1 日,再由不知情之郭淑珍從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107 萬3 千元匯入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內寄藏、掩飾。

23、93年6 月間,吳淑珍交付蔡銘哲將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不法所得之新臺幣1500萬元(約美金45萬元)匯出國外,蔡銘哲連同自己所有之新臺幣2500萬元,共新臺幣4 千萬元,交由具為他人重大犯罪所得洗錢犯意聯絡之郭銓慶以不知情之董恩賜、李慎一名義,分筆將總計新臺幣4 千萬元結購美金而陸續匯入蔡銘哲之美林證券帳戶內:93年6 月17日,以董恩賜名義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結匯美金28萬7791.13元。93年6 月18日,以董恩賜名義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結匯美金9 萬4885.10元。93年6 月21日,以董恩賜名義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結匯美金10萬6666.67 元。93年6 月24日,以李慎一名義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結匯美金40萬元。93年6 月25日,以李慎一名義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結匯美金29萬7162.82元。(後續匯款流向詳見後述(四)南港展覽館案。)

24、93年8 月間,蔡銘哲又將吳淑珍所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不法所得之新臺幣2 千萬元經由郭銓慶匯出國外,郭銓慶以不知情之邱秀貞、洪民伍名義,將該新臺幣2 千萬元結購美金匯至美林證券蔡銘哲帳戶內:93年8 月31日,以邱秀貞名義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結匯美金29萬3487.51元。93年8 月31日,以洪民伍名義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結匯美金29萬3487.51元。(後續匯款流向詳見後述(四)南港展覽館案。)

25、93年11月10日,吳景茂、陳俊英從其等向陳和昇借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640970015863號帳戶,匯出含部分國務機要費款項之美金35萬元至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內。嗣經斐商標準銀行台北分行葉玲玲之協助,以陳俊英、陳和昇名義在新加坡標準銀行設立聯名帳戶供用,帳號為125419。旋於93年12月9 日,再從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將美金35萬元匯至前述陳俊英與陳和昇聯名帳戶寄藏、掩飾。此筆款項於不詳時間轉存陳俊英與陳和昇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聯名帳戶寄藏、掩飾(其後續流向詳後述(五)5 、)。

26、94年1 月間,吳淑珍指示當時擔任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鄭深池,將所交付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新臺幣5 千萬元兌換成美金,並規避國內正常外匯之管道而從海外直接匯入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嗣鄭深池徵得江松溪、吳錫顯之協助,於94年1 月25日,由江松溪從HSBC Private Bank (Suisse)S.A. HK 銀行帳號80102475280002之帳戶,將美金50萬元匯入吳淑珍指定之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內;另由吳錫顯於同(25)日,從設於HSBC Private Bank (Suisse)S.A. HK 銀行帳號80102461240001之Tradebest Worldwide Limited 帳戶,將美金100 萬元匯入前述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內收受、寄藏、掩飾。

27、吳淑珍於94年6 月間某日託蔡銘杰將含有部分國務機要費之新臺幣500 萬元匯出國外,蔡銘杰乃收受後將新臺幣500 萬元分別存入所借用不知情之其妻陳慧娟及員工陳文彥帳戶;於94年6 月29日及94年7 月13日,從陳慧娟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分別將新臺幣200 萬及175 萬元領出;再於94年7 月13日,從陳文彥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戶,領出新臺幣125 萬元。上述3 筆款項另以人頭帳戶轉入楊南平(未據起訴)所提供設於香港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之Mascot Hightech Corp. 帳戶內。然後於94年7 月8 日、94年7 月27日及94年8 月24日,依序從上開Mascot Hightech Corp. 帳戶將美金3 萬025 元、12萬元及6900元匯入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內收受、寄藏、掩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