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龍潭購地案

一、

緣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裕公司)為辜振甫、辜

濂松兩家族於61年所成立持股各半之公司,並委由辜啟允

負責經營。86年間達裕公司將辜濂松家族、辜振甫家族共

同持有之桃園縣龍潭鄉及平鎮市八張犁段868 號等229 筆

土地及同段381 -1 號等267 筆土地,合計約190 公頃(

1,908,639.69平方公尺),投入鉅資開發為「龍潭科技工

業園區」(下稱龍潭工業區)。詎因開發而投入龐大資金

,再加上其他之失敗投資,達裕公司因此累積龐大債務,

財務狀況逐年惡化。故自91年間起,辜仲諒即依家族指示

,四處找尋仲介及買主,其中蔡銘杰因從事土地開發及建

築業,亦受辜仲諒之委託。蔡銘杰認有資力購買如此龐大

工業區土地之人必為大企業或大財團,遂赴玉山官邸,請

當時之總統夫人吳淑珍運用其人脈介紹買主,並表示事成

後可以給仲介傭金新臺幣2億元,惟因吳淑珍亦無法順利

覓得買主,因而終止。

二、

90年12月24日原負責經營達裕公司之辜啟允病逝後,辜成

允旋概括承受辜啟允所有債務。直至92年7 月1 日,達裕

公司因發生連續跳票事件,辜成允財務狀況急速惡化,約

有新臺幣80億元之債務(包括銀行借款及民間借款)待清

償,資金缺口龐大,如無法儘速解決達裕公司財務問題,

後面約新臺幣250 億元債務也會連續崩盤。經與銀行團不

斷協商,銀行團勉強應允辜成允1 年之還款延展期間,亦

即辜成允須在93年7 月1 日前覓得資金清償或為足額擔保

,否則達裕公司及辜成允只有破產一途。因此辜成允務必

在93年7 月1 日前將龍潭工業區土地出售求現,始能解決

達裕公司及其本人財務。

三、

92年4 、5 月間,蔡銘杰即請辜仲諒安排與地主辜成允會

面,俾了解該土地之現況。同時蔡銘杰亦向辜仲諒表示:

龍潭案土地市價高達新臺幣90億元以上,依一般仲介行情

計算,傭金應在新臺幣4億元。辜仲諒遂安排蔡銘杰與辜

成允見面,了解龍潭工業區土地現況,於蔡銘杰離去後,

辜仲諒即向辜成允表示:蔡銘杰認本件仲介傭金,市場行

情需約新臺幣4億元,辜成允亦允諾支付。

四、

緣林百里經營之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達公司)

原先於92年8 月6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及科管局提出,預計

以其子公司廣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輝公司,嗣於

95 年10 月1 日與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友達光

電為存續公司)名義,擬興建3 座TFT -LCD 液晶面板廠

,並提出30公頃至40公頃土地之需求,且希望能於92年底

動土興建。嗣於92年9 月23日復向前開單位提出:將於5

年內投資新臺幣3 千億元,設置TFT -LCD 面板廠、POP

面板模組廠、LCOS面板廠、HDTV組裝廠及面板關鍵零組件

廠,建構成廣達集團「HDTV科學園區」,其中LCD 面板廠

之建廠時程預計於93年2 月1 日動土,總計約需100 公頃

土地之需求。嗣於92年10月14日復向前開單位改提預計興

建次世代液晶面板廠及其他高畫質電視面板模組廠,面積

約76公頃(含公共設施部分),計畫於93年2 月1 日動工

五、

92年4 、5 月間,辜仲諒與蔡銘杰亦曾提及將龍潭工業區

賣給政府之想法,然其等對於法令均不瞭解,辜仲諒與蔡

銘杰遂囑一同在場之蔡銘哲研究是否可行。斯時,蔡銘哲

已在盤算是否能把龍潭工業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且在蔡

銘哲介入之前,因吳淑珍曾打電話質問傭金究為新臺幣4

億元或是2億元,蔡銘哲聯絡蔡銘杰進入玉山官邸說明,

而即已得知仲介龍潭工業園區土地買賣之傭金為新臺幣4

億元。約隔1 、2 月後,因蔡銘哲經常出入玉山官邸,自

吳淑珍處得知林百里之廣達公司之子公司廣輝公司欲找地

興建面板廠,吳淑珍並詢問蔡銘哲這邊有無土地之訊息,

或有無其他建議。蔡銘哲因此思及,廣達公司設廠之土地

,面積要相當大,龍潭工業區如可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

就可滿足廣達公司之需求,而有廠商需要龍潭工業區,才

有可能將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接下來,即就

有機會推動直接由政府價購轉租給廣達公司,抑或直接將

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後賣給廣達公司。

六、

蔡銘哲有此方案後,遂著手研究科學工業園區設置之法令

規定,經拜訪李界木得知:民間的工業區可以依照「民間

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只要是比鄰,且

經過行政院同意,就可以將龍潭工業區編入科學工業園區

。蔡銘哲經與李界木洽談、討論之後,認為前開構想具有

可行性,遂請蔡銘杰安排與辜成允會面,並親向辜成允簡

報上開方案。辜成允因面臨巨大債務壓力業如上述,且辜

成允亦了解廣達公司在勘查所有可供建廠之用地後,認為

仍以龍潭工業區之面積、位址與水電供應最能符合廣達公

司之需求,僅因非屬科學工業園區,致難以達成買賣合意

。辜成允亦知,單憑達裕公司一己之力,勢必無法於1 年

內完成納入科學工業園區之所有法定程序,或可利用蔡銘

哲之政商關係能夠在銀行期限內促成此案,順利將龍潭工

業區售出而值得嘗試,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賄

賂之決意,同意以支付新臺幣4億元「傭金」之名義給蔡

銘哲,委由其全權處理向相關公務員行賄事宜。至此,辜

成允即指示爾後即由蔡銘哲負責處理此案。

七、

未久,蔡銘哲依其與辜成允之上開決意,且有鑑於因科學

工業園區設置之法定程序,需科管局初步會勘評估後,送

請國科會討論,經行政院經建會評估後,再呈請行政院核

定,過程至少需耗時1 年;而龍潭工業區則為已開發之私

有土地,如欲出售予政府再設置為科學工業園區,此種用

地取得方式在先前所設置之科學工業園區中,尚無先例;

龍潭工業區土地售價高昂,如要由政府價購,更牽涉政府

財政負擔及預算編列,能否成案未定;況又須配合廣達公

司需地設廠之動土期限或達裕公司在93年7 月1 日還款期

限屆至前辦理完畢之期限,實具有高度困難性,除非有極

高層級之公務員以公權力介入,命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全力

配合辦理,否則難竟全功等原因,故本案須仰賴吳淑珍請

陳水扁以總統之職權,命各行政機關傾全力配合辦理,始

能完成;乃進入玉山官邸向吳淑珍報告,可將廣達公司覓

地建廠案與龍潭工業區土地仲介案結合辦理,滿足雙方需

求;惟需由行政院在廣達公司需地設廠開工時限前將龍潭

工業區核定為科學工業園區,廣達公司即得如願在該址設

廠;而因時程緊迫,且涉及數行政機關權責,可能須有部

分的公權力涉入。吳淑珍因事前已從蔡銘杰處查證確知,

事成後辜成允會給付新臺幣4億元之傭金,復從蔡銘哲報

告得知,此新臺幣4億元之高額對價,已非蔡銘杰先前所

稱單純仲介土地買賣之土地仲介費,而是其夫婦應負責使

政府公權力介入推動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並

順利為龍潭工業區找到買主售出後,始能獲得之對價。經

吳淑珍與陳水扁考量此案如能順利推動,將有新臺幣4億

之對價可得,2 人乃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推由吳淑珍出面要求蔡銘哲進行

看看。議定後,即由吳淑珍出面要求亦基於前開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之蔡銘哲推動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

再找買主價購龍潭工業區土地之方案,並囑附如有困難,

再跟她反應。

八、

92年8 月6 日前之某日,蔡銘哲即銜吳淑珍之命,向主管

本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納編之科管局長李界木表示:中

央有意將達裕公司之龍潭工業區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供

廣達公司設廠,並有意協助廣達公司取得土地,如果速度

可以儘量配合的話,就請李界木儘量配合,讓廣達公司能

在時間內取得用地;蔡銘哲並稱:政府要推動兩兆雙星計

劃企業根留臺灣,中央有要積極配合,而且夫人(即吳淑

珍)有特別關心等語,李界木遂允諾蔡銘哲願意盡力配合

。斯時,李界木經與蔡銘哲討論究竟係直接由政府來價購

轉租給廣達公司,抑或係直接將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

業園區後賣給廣達公司等方案之後,決定採取中科之模式

,推動將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並由政府以先

租後購之方式提供給廣達公司使用之方案(下稱「先租後

購」方案),始能一併解決廣達公司需地設廠、達裕公司

急需將龍潭工業區賣出之兩方面問題;推動過程中,蔡銘

哲均將由李界木處所得知之進度,分別轉知吳淑珍與辜成

允。

九、

92年8 月6 日,廣達公司在經濟部工業局陪同下,拜訪科

管局,而李界木因之前已自蔡銘哲處獲悉中央有意將達裕

公司之龍潭工業區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供廣達公司設廠

,並有意協助廣達公司取得土地之事,旋向廣達公司提出

2 個方案,包括將位於龍潭與楊梅交界之和信開發的科

技園區(按即龍潭工業區)報請行政院核定為科學工業園

區,再以先租後逐年編列預算方式購買提供廣達公司使用

,目前可供廣達公司使用之土地約10公頃,其餘仍有100

餘公頃待開發,將於編定為科學工業園區後配合廣達公司

需求時程開發,第一期10公頃將可如期於92年底提供廣達

公司使用;銅鑼科學園區有100 公頃可提供廣達公司使

用,目前將進行聯外道路之闢建,如加緊開發腳步,應可

於92年度提供廣達公司使用。廣達公司於同年8 月12日即

回電科管局,表示銅鑼基地不納入設廠用地考量,復於同

年8 月15日發文予科管局,請科管局協助廣達公司設廠使

用土地開發事宜,並表示和信工業園區(按即龍潭工業區

)經該公司評估後,現已開發之土地無法滿足公司之設廠

需求,建議將桃園科技工業區(即由亞朔公司受託開發之

工業用地,下稱桃園工業區)比照科學工業園區之開發模

式,提升由國科會主辦。92年9 月3 日李界木率科管局主

管會勘桃園工業區,彙整會勘意見。同年9 月16日科管局

正式發文予廣達公司,表示經該局前開會勘後,認桃園工

業區不適宜作科學工業園區使用。而當時之行政院副院長

林信義於同年9 月4 日即已知悉前開會勘意見,並裁示「

請由工業局主辦處理並設法協助解決,行政院國科會及經

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會)協辦」。廣達公司接獲科管

局前開通知後,鑑於光電廠設廠時機之急迫性,隨即於92

年9 月23日改提出:將於5 年內投資新臺幣3 千億元,設

置TFT -LCD 面板廠、POP 面板模組廠、LCOS面板廠、HD

TV組裝廠及面板關鍵零組件廠,建構成廣達集團「HDTV科

學園區」,其中LCD 面板廠之建廠時程預計於93年2 月1

日動土,總計約需100 公頃土地之需求,希望科管局能迅

速將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未幾,蔡銘哲亦自

李界木處得知:廣達公司希望之設廠土地在桃園以南及臺

中以北之園區用地,且要趕在93年2 月1 日開工;桃園工

業區經科管局履勘後,距離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比較遠,所

以條件比較不吻合,反而是龍潭工業區比較符合鄰近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的條件等情。蔡銘哲自其他管道亦得知,廣

達公司不願意自己花錢買地,所以有關桃園縣觀音鄉之桃

園工業區及達裕公司之龍潭工業園區兩地,雖然均列入考

慮,但因前開兩地均非屬科學工業園區,與廣達公司所考

慮之要件有所齟齬,而遲遲未定案。是以,蔡銘哲乃承與

辜成允、吳淑珍、陳水扁之前開共同決意,繼續與李界木

推動將龍潭工業區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再由國家價購

之方案。

十、

李界木為推動前開「先租後購」方案,在由工業局主辦,

行政院國科會僅係協辦之情況下,仍積極推動前開方案。

乃先於92年9 月26日親自上簽給國科會,表明:協同工

業局洽辦有關該龍潭工業區變更改作科學工業園區用地使

用相關事宜,於獲具體處理方案後,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

管理條例第1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作為新竹園區第5

期擴建用地。儘速選覓工程顧問公司,重行檢討辦理土

地使用計畫變更、環評及水土保持(二期140 公頃待開發

地屬未解編之山坡地)等事宜。而國科會在收到李界木前

開簽文後,於簽辦單上提出質疑,包括:「科學工業園區

設置之法源依據除園區設管條例外尚有『民間園區併入科

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本案究適用何種,科管局可

再進一步評估。」、「和信園區已由私人公司開發完成,

若依園區設管條例第1 條變更為科學園區,本案並未敘明

徵收價格、經費來源,建議科管局就園區作業基金財務予

以評估。」、「為廣達一家公司變更和信園區為科學園區

?擬請科管局說明此點」等語;而中華顧問工程司於92年

9 月30日就龍潭工業區所提出之分析報告,亦指出:第二

期用地坡度偏陡,未來無論用地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水

保計畫,依現行開發案例與審議實務,爭議仍大。李界木

明知有前開質疑,仍指示所屬繼續推動,除於92年10月14

日與工業局、廣達公司召開以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

園區作為廣達公司建廠用地之研商建廠事宜會議外,並於

翌日(15日)檢陳前開會議紀錄,上簽給國科會,表示:

本案如奉核可,擬請國科會儘速成立基地遴選委員會,

俾依程序選定本基地為新竹園區擴建用地,再依科學工業

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有關

用地使用取得方式、價格及範圍等課題,將續與達裕公司

協商,如未能順利達成協議,亦請國科會予以協助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