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國務機要費案:
一、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5 人,於陳
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及第11任總統期間,自89年5 月
20日起至95年8 月31日止,均明知國務機要費乃國家預算
科目,為人民納稅匯集之民脂民膏,自應恪遵法律規定、
因公支用,絕不得中飽私囊,而國務機要預算於88年度下
半年度及89年度為新臺幣(以下有關國務機要費案及偽證
案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7586萬4 千元、90年度為4057
萬6 千元、91年度、92年度各為5457萬6 千元、93年度、
94 年 度各為4800萬元、95年度為3500萬元(其計畫內容
、用途、實際執行情形,均詳如後述),竟利用陳水扁、
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4 人依法令處理國務機要費動
支之機會,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其中陳水扁、吳
淑珍、陳鎮慧部分達1 億0742萬8095元,馬永成部分達
8114萬3686元、林德訓部分達2628萬4409元(如附表一及
附表一之一所示),詳情如下所述。
二、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
(一)以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供私人開銷支出而予侵占之部分:
國務機要費為總統行使職權之經費,而陳水扁乃係法定有
權動支國務機要經費之人;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分別
為陳水扁同意,任命為總統辦公室主任及負責經管國務機
要費之公務員,均得陳水扁之指示及概括授權,實際上為
陳水扁處理國務機要費動支程序,皆明知國務機要費係屬
國家公款,必須因公支用,且應符合預算用途規範,縱國
務機要費中在 95年8月份以前,係由總統辦公室指派專人
經管現金、保管原始憑證部分(俗稱「機密費」,後於總
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修訂名稱為「機要費
」,以下敘述均以「機密費」代之)亦然。
1、馬永成竟自89年5 月20日起至94年2 月28日止,與陳水扁
、陳鎮慧,及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受陳水扁指示有權代其
動支國務機要費,顯然明知國務機要費須因公支用之吳淑
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國務機要費機密費
部分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馬永成在總統府領款收據(內
容係:姓名、項目、〈實領〉金額、具領人簽章、日期等
,以下均簡稱「領據」)上簽名,或由陳鎮慧獲得其同意
後,基於概括授權,按月以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名義,
在領據上蓋章,復交總統府會計處。
2、林德訓、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亦自94年3 月1 日至95
年6 月30日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國務
機要費機密費部分之概括犯意聯絡;另自95年7 月1 日起
至95年8 月31日止,基於侵占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之接
續犯意聯絡,由陳鎮慧持已獲得概括授權之前、後任總統
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之印章,按月以前、後任總統
辦公室主任名義在領據上蓋章,復交總統府會計處。
總統府會計處遂將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出具領據,為
其製作傳票、出納科交付機密費款項之憑據。而總統辦公
室自89年5 月20日至95年8 月間,共計領得之機密費款項
有1億5944 萬4578元現金(89年5 月20日至95年6 月份為
1 億5806萬6578元,95年7 至8 月份為137 萬8 千元),
均交由陳鎮慧攜回總統辦公室負責保管。惟自89年7 月間
起至95年8 月底止,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
陳鎮慧僅將上述領得之部分機密費款項,依總統府編列之
國務機要費預算用途用於公務而因公使用,其餘機密費現
金款項,則均供作陳水扁、吳淑珍及其2 人不知情之家人
,包含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趙建銘等之日常私人開
銷花用(支出日期、事由、金額、經手人,均如附表二所
示),而於89年5 月20日至95年6 月30日連續侵占之;另
於95年7 月1 日至同年8 月31日接續侵占之(陳水扁、吳
淑珍、陳鎮慧部分之侵占金額總計為2141萬5676元;馬永
成部分之侵占金額共1441萬7357元、林德訓部分之侵占金
額共699 萬8319元,均如附表二、附表二之四所示)。
(二)將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現金,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
而予以侵占之部分: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及陳鎮慧等人,或陳水扁、吳淑
珍、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共同承前揭侵占國務機要費機
密費部分之概括犯意,於陳鎮慧領出、保管之機密費現金
,扣除實際上因公使用及如附表二所示供私人開銷支出之
部分後,仍有剩餘時,由吳淑珍於不定期或於每年年度終
了後之某時,主動指示陳鎮慧將保管之國務機要費機密費
部分之現金送回,陳鎮慧即於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
德訓知悉之情況下,將機密費款項由總統府搬運送至玉山
官邸交吳淑珍收受,並將各次交付情事照錄帳上,而連續
侵占之(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及陳鎮慧等人共同侵占
;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共同侵占之時間
、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三之一所示),詳情如下:
1、89年度現金結餘為1135萬9966元,由陳鎮慧於翌(90)年
年初某日,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陳鎮慧
因而未將登載在該年度機密費收支總表之結餘金額,轉登
至翌(90)年機密費之收入中。
2、90年度現金結餘為1278萬0748元,由陳鎮慧於翌(91)年
年初某日,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陳鎮慧
因而未將登載在該年機密費收支總表之結餘金額,轉登至
翌(91)年機密費之收入中。
3、91年度現金結餘1373萬0514元,由陳鎮慧於翌(92)年某
日,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陳鎮慧因而未
將該年收支總表所剩結餘,轉登至翌(92)年度機密費之
收入中,且於首欄摘要,加載「上期結轉全數交夫人結清
92.2.11 」等語。
4、陳鎮慧於92年5、6月間,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 500萬元
,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予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
收支總表上所登載5月、6月支出之間,另行登載摘要「減
夫人親收暫管」、支出金額「-$5000000」等語。
5、陳鎮慧於93年5月7日,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 500萬元,
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
總表上所登載之5、6月收入之間,另登載收入摘要「減(
5/7奉示-轉出夫人保管」、金額「-$5000000」等語。
事後,因陳鎮慧保管之機密費現金,於送交吳淑珍所有後
,餘額已不足支應當年6月份照例應行支出之總統府端午
節犒賞,陳鎮慧於報告馬永成後,經馬永成指示通知吳淑
珍此事,吳淑珍知悉後,為免東窗事發,乃於93年6月11
日,另行交付非由國務機要費來源之私款共100萬元予陳
鎮慧墊補調度,供發放端午節犒賞之用。
6、陳鎮慧於94年8 月16日,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330 萬元
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
總表上,登載收入摘要「8/16奉示轉出- 夫人親收」、金
額「-$3300000」等語。
7、陳鎮慧於94年11月29日,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20萬元搬
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總
表上,另登載收入摘要「(11/29 奉示轉出- 夫人親收)
」、金額「-$200000」等語。
8、陳鎮慧於 95年3月10日,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 600萬元
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
總表上,另登載支出摘要「減3/10夫人保管轉出」、金額
「-$6000000」等語。
總計由陳鎮慧處直接從總統府,將機密費現金挪交予吳淑
珍而侵占之金額,共計5034萬967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三
所示;但不計入附表三編號8 即後案起訴書原認定94年12
月間重複請領款項64萬1800元;又後案起訴書將前揭93年
5 月間,陳鎮慧交付吳淑珍機密費後,因保管餘額不足,
為支應當年總統府端午節犒賞之用,乃由吳淑珍於同年6
月11日交付之100 萬元予以扣除,而計算出93年5 、6 月
間實際侵占之金額為400 萬元,則為本院不採,詳如後述)。
(三)侵占國務機要費機密費之偽造文書手段: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明知國務機要
費為國家經費,不論機密費或非機密費之動支,均應循法
為之,且因執行國務機要費而出具之各式文書,性質上屬
於公務員基於職務製作而行使之公文書,亦應與所知悉之
實際動支情形相符,不得虛偽造假。緣於92年3 月6 日總
統府秘書長頒佈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
明訂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應出具每月審核支出數予總統
府會計處,俾使總統府會計處能得悉總統辦公室經管之機
密費支用情形,於按月應製作之總領據、國務機要收支報
告表(包括總統府國務機要收支狀況表及總統府國務機要
平衡表)等文書有所依憑,並可於年度終結前酌修數額,
製作決算報告及依法繳庫,俾符真實收支情形。而陳水扁
、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5 人均明知總統辦
公室所具領之機密費並未支用完畢,亦即具領之金額與實
際支用之金額不相符合,仍為下列行為:
1、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陳鎮慧4 人基於行使公務員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及假借職務上機
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陳鎮慧自92年
3 月6 日後之某日起至94年1 月7 日止,填載時間為92年
1 月至93年12月之每月、內容為「○○年度國務機要經費
機密費○○月份支出新台幣○○元整,經核相符。」之公
文書(下稱審核支出數報告單;於94年1 月份起,更載為
機要費),並於其上虛偽填具與當月總統辦公室具領之機
密費相同之金額,在其上蓋用「科員陳鎮慧」之職章,再
呈由馬永成核章,因而虛偽填載國務機要費機密費之支出
金額;其中,92年1 月份至同年5 月份,乃由陳鎮慧於92
年3 月6 日後之某日,應總統府會計處之要求,在同一天
極短時間內密接下接續填載;自92年6 月份起,即自同年
7 月間某日起,每月填載1 張;而陳鎮慧自登載93年1 月
份起均有註明製作時間(詳細登載之時間,均如附表四之
一所示)。
2、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陳鎮慧4 人基於行使公務員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及假借職務上機
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陳鎮慧自94年
2 月15日起至95年6 月21日止,填載時間為94年1 月至95
年5 月之每月、內容「○○年度國務機要經費機要費○○
月份支出新臺幣○○元整,經核相符。」之審核支出數報
告單公文書,並於其上虛偽填具與當月總統辦公室具領之
機密費相同之金額,在其上蓋用「科員陳鎮慧」之職章,
再呈由林德訓核章,因而虛偽填載國務機要費機密費之支
出金額(詳細登載之時間,均如附表四之二所示)。
前揭文書俟馬永成、林德訓核章後,即轉送總統府會計處
而行使之,致會計處人員信以為真,誤認總統辦公室出具
公文書登載之各該月支出數金額即為陳水扁基於總統職務
業已因公支用之機密費數額,而該月月初總統辦公室領據
條領之機密費,亦已全數因公支用完畢,毫無剩餘,無法
轉入同年度之下月繼續支用,且年終亦毋庸依法繳庫,而
使會計處據以將該不實金額,作為正確之執行國務機要費
結算金額,復將此金額統計後,如數登載於總統府會計處
承辦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包括:國務機要費總領據、國
務機要收支報告表及年度國務機要經費內部審核報告等會
計帳簿、傳票、決算報告等公文書上,並供日後審計部進
行查核審計,足以生損害於政府財務調度及財政收支管理
之正確性。
(四)以相同支出改請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後,未歸墊機密費
款項,卻送至玉山官邸而予侵占之部分:
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及陳鎮慧4 人明知不論機密費或
非機密費,均屬國務機要費,縱為因公支出,亦僅能擇一
報支,倘同一支出事實,以機密費或非機密費報支之方式
有所變更,即應辦理歸墊,不應藉機挪取公款,因陳水扁
捐助臺灣教授協會10萬元、支付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裕華彩藝公司)印製費54萬1800元(即印製「海洋國
家進步台灣」書籍之費用)2 筆款項,已先於94年11月間
,交由陳鎮慧由總統辦公室所保管之國務機要費機密費現
金中如數支付,倘若應改由非機密費中支付時,即應歸墊
同額款項於機密費中,竟共同承前侵占國務機要費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林德訓指示陳鎮慧應將前揭2 筆機密費支出
,改向總統府會計處請領非機密費,而由陳鎮慧於同年12
月間,將前揭捐款收據及統一發票連同總統府粘貼憑證用
紙等請款文件,持向總統府會計處及第三局出納科請領國
務機要費非機密費,因而領得64萬1800元(詳如附表三編
號8 所示)。陳鎮慧依林德訓指示改領得國務機要費非機
密費款項後,本應將之歸墊於其所經管之機密費現金中,
惟因此係經特別指示請領之款項,且同年11月間機密費支
出明細表及收支總表均已送交林德訓、吳淑珍予以審認,
竟將領得現金64萬1800元,裝入信封袋內,並在信封袋貼
上記載「原機要費憑證11-5、11 -6 核銷轉會計處結報-
夫人親收」之紙條,直接將該裝有現金之信封袋,交吳淑
珍收受,未將之如數歸墊於機密費中,而陳水扁、吳淑珍
、林德訓亦均對此視若無睹,仍容任而推由吳淑珍挪取應
歸墊機密費之64萬1800元現金予以侵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