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扁家弊案一審判決,台北地方法院今(11)日下午4時宣判,前總統陳水扁被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2億元。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7206萬3719元全數沒收。

由於陳水扁涉入國務機要費案、以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案、龍潭購地案、陳敏薰交付賄賂案等案;其中在國務機要費案部份,依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因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併科罰 金新臺幣35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7206萬3719元須全數繳回。

該案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陳水扁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34萬3435元,全數繳回。

另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份,陳水扁因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5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887萬4000元一併追繳發還總統府。

以他人消費的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部份,陳水扁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300萬元,褫奪公權7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2614萬6941元,一併追繳發還總統府。

在龍潭購地案部份,陳水扁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5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褫奪公權10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1億3000萬元、美金600萬元、美金238萬元均須追繳、追徵沒收。

有關陳敏薰交付賄賂案,陳水扁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褫奪公權4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須追繳沒收。

另陳水扁被訴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無罪。而陳水扁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公訴不受理。

全案合併刑期,陳水扁被判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2億元,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7206萬3719元也必須全數追繳、追徵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