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銘哲(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1、龍潭購地案、洗錢案

蔡銘哲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2、南港案、洗錢案

蔡銘哲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3、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