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宣判,從陳鎮慧4罪成立,但全部免刑的角度來看,是一審法官蔡守訓採信污點證人陳述,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所涉7項罪名罪證都成立,也被判處重刑的關鍵。

另外陳致中、黃睿靚雖向法官採取認罪協商,以換取緩刑,但仍分別被判2年6個月及1年8個月刑期,並附帶科處罰金1.5億元,很明顯是法官認定兩人認罪協商僅是技術性規避刑責,並未具誠信。

被判刑的13人中,吳景茂與陳俊英夫婦,及蔡銘杰部分,都獲得緩刑,原因是他們在作證時坦承犯行時,已有悔意,也很明顯是他們坦承的部分穫得法官採信,也間接認定扁、珍所言不實。

扁珍所涉7罪成立,其中國務機要費的殺傷力最大,連帶使馬永成及林德訓各被判20年及16年徒刑,也很明顯看出法官採信陳鎮慧證詞,對於馬、林兩人的證詞不足採信。

基於一罪一罰的原則,與扁珍分別所涉7大案的相關被告,各依法條所訂之刑期量刑,除陳陳鎮慧全部免刑外,無一倖免,也看得出法官對於所有被告之陳述,也認定並未吐實。

在9月1日前第一家庭成員都先被依偽證罪分別求處刑期以後,已對今日宣判結果預做宣告,扁企圖以對吳淑珍所為完全不知情做為切割,顯然並未獲得法官採信,從判決主文及新聞稿內容,也看出法官蔡守訓認定扁珍是屬於藉勢藉端的「共犯」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