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前第一家庭國務機要費案與海外洗錢案第一審判決尚未出爐,但偽證案卻速審速盼,可說是台北地院法官們心證已經很明顯。

偽證案中除前101董座陳敏薰沒有向檢察官「認罪」外,其餘包括前第一家庭成員個個俯首認罪,只為讓自己能夠早日脫離官司纏身的窘境。姑且不論陳敏薰證言內容是否一致,不過法官最後不採信陳敏薰送到玉山官邸1000萬元是政治獻金已經相當明顯,陳敏薰堅持自己的清白不承認1000萬元與101董座職務有任何對價關係,做為企業家第二代,陳敏薰堅持的「清白」將繼續上訴到三審才會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2004年的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經營權爭奪戰,象徵新勢力的中信集團辜二少以及捍衛原經營權的陳敏薰,從一開年就打得轟轟烈烈。陳敏薰所代表國民黨政權遺孤,辜仲瑩則明顯走的是新政權民進黨路線,隨著320總統大選扁政權以些許票數繼續坐穩總統府,陳敏薰的開發保衛戰可說相當辛苦。

特別是缺乏官股支持,在整個委託書收購戰中銀彈也顯得不足,最後在漫長股東常會失去的碉頭堡中華開發董座之位後,對於象徵繼續維持既有地位的大華證券董座,陳敏薰是有意願要爭取?還是向大股東溝通保護自己利益?從目前間接證人包括前財政部長林全、前總統府秘書長馬永成,及關鍵人之一前總統夫人吳淑珍的證言,陳敏薰似乎都是表態「爭取」,而爭取的對價就是「1000萬元」。

對陳敏薰來說,被安排以理隆纖維法人代表出任中華開發董事時,她就得時時刻刻以捍衛家族利益為優先考量。在國民黨李登輝執政時期,中華開發對台灣股市影響力如同現在的外資一樣,中華開發除官股以外,最大民股代表就是理隆纖維。

出身於全台灣最傳統的迪化街生意世家,陳敏薰自然懂得「民不與官鬥」的道理,家族雖然持有中華開發股票,但不代表具有足夠勢力可以掌握整家銀行,當初順勢被安排接任董座,改朝換代之後,不獲得支持自然可以想見,但家族利益不能就此中斷,為保護家族利益,陳敏薰唯一能做的就是繼續與新政權新勢力斡旋。

但人算不如天算,就算陳敏薰家族不願意多與政治瓜葛,改朝換代還是得虛與委蛇一番,不過生意人在政治籌碼上永遠得壓兩邊寶,才能換得保平安。2008年台灣政壇再次變天,選前關於扁家A 錢的案件司法已經主動介入,選後更是大動作擴大戰線,把過去八年來與扁家往來的企業金主查得天翻地覆,陳水扁已經被羈押超過百日,扁家成員不論老小統統無一倖免,被點名的企業更是噤若寒蟬,為求自保紛紛自清。

陳敏薰在這樣政治氣氛中,因為對手辜家牽涉其中太廣而被捲入這樣撲天蓋地的官司之中,1000萬元到底是政治獻金?還是「買位」的對價?在司法天平中是見人見智。但有意思的是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從2002年引入「認罪協商」制度為求訴訟經濟目的而使得「無罪推定」原則被打破,實務上認為刑事案件有輕重緩急,輕案明確可速審,因此被告只要認罪就可以在量刑部分好好商量,但重案得慎斷不容隨便判斷。那是否可以「輕案換他案證詞」?這是否符合「認罪協商」的用意呢?一直是學界與法界爭論不已的焦點。

從刑事訴訟法法條以觀,認罪協商需要被告自白已經承認犯罪,檢察官有聲請協商的權利,一切發動權在檢察官。檢察官對於偵辦案件需要有足夠的技巧,但更重要的是應該符合法定正當程序,才得以真正保障人權。司法天平兩端一為正義,是要能夠揭發犯罪事實真相;另一則是保護人權,讓被告也得以獲得法律最基本保障。

這次的偽證案,在於扁家其他成員願意承認輕罪換取自身平安,可惜並未獲得檢察官認同,無法達到「協商」目的。然而對檢方來說,偵辦重案目的已達成,自然可多法辦一些人以平民怨。

陳敏薰自始堅持「政治獻金」與生意場上的「承諾」是不同的,因為捍衛家族利益,不論是與夫人談心甚好而主動奉上1000萬元作為政治獻金外,或者真的是生意場上承諾為得背書而以1000萬元作為代價,對陳敏薰來說「不被一群男人欺負」是捍衛家族利益最終目的,第一審被判重罪不得減刑,也只是一個開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