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注目的前第一家庭國務機要費案,衍生出的偽證案9月1日下午4點由一審審判長陳興邦宣判,該案五名被告罪名皆成立。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教唆偽證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刑為1年;前第一家庭成員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三人均因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6個月;至於前101董事長陳敏薰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見右方影音)

陳興邦表示,若被告不服判決結果,可於十日內提出上訴。由於宣判時僅陳敏薰的委任律師到庭,但他並不願表示意見,其他被告及委任律師均缺席,不過吳淑珍等人的委任律師葉大慧非常可能提出上訴,但仍待收到判決書後,與當事人溝通後才會做出決定。

判決書指出,吳淑珍以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的私人消費發票申報國務機要費經檢察官偵查後,教唆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於檢察官傳訊時,供稱他們提供的發票,是代父母購物餽贈或代父宴客,屬因公支出,偽證事證明確,且四人坦承犯行不諱。

判決書特別指出:「吳淑珍等四人當時為第一家庭成員,均受良好教育,趙建銘為醫生、陳幸妤為牙醫,陳致中為台大法律系畢業,理應崇法慎行,為全國人民表率」,但吳淑珍卻為了掩飾其共犯貪污罪嫌,教唆子女進行偽證,影響司法調查程序。

但由於四人改變態度,坦然面對本案,因而予以適度從輕量刑,且四人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且合於減刑條件,依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條規定,減刑2分之1。

陳敏薰部分,判決書認為她在今年4月2日以證人身分出庭時,供稱「沒有與吳淑珍談過出任大華證券董事長這件事,找她是跟她談心」;「吳淑珍或陳水扁並沒有在辜仲瑩取得開發金控經營權後答應她擔任大華證券董事長」;「記得馬永成、林全、辜仲瑩、與她四人沒有見面,不記得了」;「沒有請求吳淑珍、陳水扁幫忙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一職」;「93年開發金控董監事改選後,自己沒有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一職」;「一千萬元是捐給民進黨」等偽證。

她雖矢口否認有偽證犯行,但法院對照林全、辜仲瑩、馬永成等人供詞,認定他曾為爭取大華董座,交付一千萬元給吳淑珍,前總統陳水扁也曾交代當時財政部長林全,但林全堅持婉拒,經馬永成協調後,才安排陳敏薰出任101董事長。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俊明指出,因合議庭認定陳敏薰始終否認犯行,且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判處徒刑1年6月,且因她偽證時間是今年4月2日,並不適用減刑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