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新法規定,動物飼主故意使動物受傷,導致動物肢體殘缺、器官受損或死亡,罰則加重至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到1百萬罰金;另外,動物收容處的「12夜」條款這次仍未終結,但制定了2年的過渡期,要求相關單位2年後就必須取消12夜規定。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動物飼主故意使動物受傷,導致動物肢體殘缺、器官受損或死亡,罰則從現行10萬元到50萬元罰鍰,改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到1百萬罰金。故意使動物受傷,即使動物未達肢體殘缺或器官受損的程度,也可處1萬5千元到7萬5千元罰鍰。

此外,若是過失使動物受傷,或未妥善照顧動物,例如未提供充足的食物跟水、牢籠不夠大、繩鍊不夠長、長期讓動物在密閉空間內等,也可處5千元到1萬5千元罰鍰。

而河馬阿河跳車慘死,引發外界對展演動物的關注,新修的《動保法》也規定,往後經營展演動物的業者都要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才可以經營;而現行的展演業者必須在新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申領執照,同時,這些業者不可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各種表演,防止阿河的悲劇事件再次發生。

因目前領養代替購買已是政府既定政策,新法也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除非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領得營業證照,仍能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且中央主管機關須訂定民眾申報繁殖與飼養管理說明的作業方式。

至於現行法規規定,動物收容所經通知或公告逾12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依法可宰殺,國民黨立委王育敏雖提案刪除此規定,但因無配套辦法,擔心收容所狗滿為患,因此此次修法仍維持現行條文。

王育敏說,這次有制定2年的日出條款,農委會跟地方政府有2年的過渡期,2年後就必須取消12夜的規定,讓收容所不再成為動物墳場,而是零安樂死。

同時,修法也讓獸醫師可使用人用藥品,解決目前獸醫師無藥可用的困境,王育敏說,在動物用藥不足情況下,獸醫師使用相同成分之人用藥品診治動物疾病,已經是國際慣例。新法通過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人用藥物類別,可由獸醫師填入診療紀錄並且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