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新頭殼記者林雨佑6/26採訪黑島青魏揚等人遭新北警方妨礙採訪,但台北地檢署卻對警察處予不起訴處分一事,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今(18)日表示,這是檢察官擴大了警察依法執行的解釋範圍,變成了只要警察執行公務,人民就不能反抗,這是很典型的警察國家作法。

高榮志表示,從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來看,檢察官擴大解釋公務員依法執行、得以不罰的範圍。只要警察執行公務時,人民都不能反抗,他要你如何,你就得如何,因為警察代表的是公權力,這是很典型警察國家、威權國家的講法。

對於林雨佑被警察妨礙採訪過程,高榮志表示,一般民眾來看,這就是警察過當;警察當時要排除魏揚等人擋路,卻又阻止記者拍照,這跟當年天安門事件一樣,先是斷水、斷電,然後把記者趕走的情形一模一樣。

高榮志表示,警察要逮捕魏揚等人,記者在旁邊拿相機拍攝,哪來妨礙公務?妨礙公務的要件是必須強暴脅迫,要有物理上的接觸。因此,當警察抓住記者、阻擋拍攝,當然就構成了強制罪。

高榮志表示,檢察官為了替警察執法找到了阻卻違法的理由,就認為這一切都是警察依法的行為,把他解釋的那麼寬,只要警察執行勤務,擴大、縮小,都是警察說的算。這個問題不是出在法律本身,而在於檢察官解釋法令時,對人民從嚴,對警察從寬。

高榮志分析指出,檢察官會這樣做是有個深層的結構因素,就是檢察官不願意得罪警察。因為檢察官得以指揮警察,這讓檢察官本身獲得了偵辦上的利益,除非檢察官跟警察有利害衝突,例如李宗瑞的光碟洩密案,不是檢察官洩密就是警察洩密,所以檢察官只好起訴警察,否則檢察官是不願意偵辦警察的。

高榮志表示,美國檢察官來台灣訪問時發現,台灣檢察官的權力怎麼會那麼大?他們認為,檢察官可以指揮警察的話,享有起訴與否的裁量權,又可以指揮辦案下,檢察官一定會濫權。

高榮志表示,美國的作法是,權力分立,警察負責偵辦,案件送到檢察官後,由檢方審核是否起訴,如果不行再把案子踢回警方偵辦。檢察官在刑事偵辦上做第一層篩檢,與警察是既合作又有競爭關係。

高榮志表示,檢察官是念法律的,怎麼會懂辦案,靠的都是警察在辦案。所以大部分的檢察官不會去碰警察,也不會處罰警察。否則,今天這個檢察官若起訴警察了,以後就不會有人會聽你的。

對於台灣群眾抗爭裡,從來沒有警察因為施暴過當而遭起訴一事,高榮志表示,這也跟檢察官對於國家的侍從性有關。在德國、日本,檢察官的地位相對較高,也受人民信賴,自主性比較強;他們不見得會站在人民的對立面,但這個也是他們自己爭取出來的。

高榮志說,但在台灣,如果人民跟國家對抗時,檢察官是很少站在人民那一邊的。例如要不要辦324學生佔領政院,檢察官的動作曾經又鬆又緊。法務部長羅瑩雪說要嚴辦,變得很緊張,選後又開始放鬆,鬆跟緊都是由國家掌握的。

高榮志表示,像警政署長王卓鈞說,找不到324打人的警察;檢察官也是護短,不願意真辦。變成了檢察官對上是侍從於國家,對下則不願意得罪警察。法律解釋時,對人民從嚴,對警察從寬。

高榮志表示,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裡,檢察官還提到,因為要保護記者,所以不讓記者過去拍照。那照這個講法,就不會有戰地記者了;或者以後颱風天,是不是也不可以讓記者出去採訪?

對於魏揚等人遭公共危險罪起訴,高榮志則批評說,他們當天擋路的作法,就是典型的言論自由的表現,要透過阻擾交通方式,來表達他們的意思;但從頭到尾,警察就是執法過當,因為警察認為交通很重要,你怎麼可以阻擋交通?才用公共危險罪加以起訴。問題是,就算警察當時沒有過來排除狀況,他們被車撞倒,也是他們自己的問題,跟公共危險罪有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