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選罷法,投票日當天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然而今年選舉因應新媒體崛起,候選人也紛紛採用各種新形態的宣傳方式,這也使得中選會難以認定何謂「助選」。對於部分民眾將臉書大頭貼換上候選人號次,法政處長賴錦珖今(28)天表示,投票日當天若更新與選舉無關的狀態,應不構成助選行為。

中選會今天表示,禁止在投票日從事競選或競助選活動,以往違規案例包括以手機簡訊、LINE、臉書留言或分享,電視牆超過午夜12時仍繼續播送等。

由於無黨籍台北市長柯文哲競選團隊發起臉書換頭像挺柯P活動,許多網友都將臉書照片的底圖換成象徵柯P顏色的「TIFFANY藍」,並加上號次「7」。有民眾就擔心,到了投票日當天未更換,是否會觸犯選罷法?

對此,法政處長賴錦珖表示,投票日不能有助選行為,若只是「網路既存狀態」,沒有特別去更新,就不會構成助選的「行為」。至於若發文、留言等行為都會顯示該頭貼,他指出,以一般人的經驗來看,若是發與選舉無關的狀態,應該也不構成助選。

但賴錦珖也強調,其實都還是看個案做判斷,只能說標準就是以「一般人的經驗」來判斷。例如,過去以簡訊、Line軟體做系統性、大規模、有組織的發送有關選舉的訊息,或者是由競選團隊成員發送,當然都會構成助選行為。

至於家人、親戚之間若用通訊軟體討論投誰,他說,「客觀上還不至於(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