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應民間團體訴求將投票年齡下降到18歲,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今(21)日到司法院提出朝野共52名立委連署的「憲法並未當然限制年滿18歲國民普世價值之選舉權」釋憲案聲請文。同時他也拜會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表達釋憲主張。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對此,丁守中的釋憲聲請書指出,憲法無明訂年齡限制,且罷免、創制及複決行使複雜度遠高於選舉權,不應僅限制選舉年齡;憲法明顯區別「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調降選舉權年齡不會引發是否須同時調降被選舉權年齡疑慮。

釋憲聲請書也表示,立委為降低選舉權年齡門檻,曾多次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院院會也在今年5月30日,將朝野立委提出的降低選舉年齡修憲案交付修憲委員會審查。

不過,釋憲聲請書中坦承,修憲門檻很高,短時間內實難達成目標。如果大法官會議能接受這項解釋案,並做出有修法空間解釋,功德一件。

丁守中表示,美國《憲法》透過增修條文,規定不得剝奪18歲以上美國公民投票權;至於我國《憲法》有關「20歲以上」的選舉權規定,並非毫無彈性,立法者應可判斷是否讓「20歲以下」國民也有投票權。

他也在昨天強調,修法對20歲以上公民權利並沒有影響,由於修憲過程太麻煩,釋憲案只是讓憲法回歸最低權利保障。他說,不論釋憲或修法都需要時間,此舉並非為了這次選舉,最快也要下次選舉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