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0)日送出修正案,未來移民署強制驅逐外國人時,暫予收容期間不得超過15天,若有繼續及延長收容的必要時,應向法院聲請,總收容日數以120天為限。此外,移民署應給予外國人陳述意見機會,收容人或其親友若提起收容異議,則須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理。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08號解釋,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針對外國人遣送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的司法救濟,有違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根據內政部提出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移民署強制驅逐外國人時,暫予收容期間不得超過15天,若有繼續及延長收容的必要時,應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最多45天及「延長收容」最多60天,總收容日數以120天為限。

此外,草案也規定,移民署在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給予外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若認為不收容為宜,可以改由其他替代處分。而收容人或其親友對收容處分不服時,也可以向移民署提起收容異議。此時,移民署若認為異議有理,則撤銷原收容處分,否則,要在24小時內將收容人連同相關資料移送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