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法務部所擬具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其中刪除了第11條之1通聯紀錄票須法官同意,以及第18條之1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具證據能力的規定,引發是否另類侵害人權的爭議,讓監聽行為進一步介入政治偵防的領域。

去年的9月政爭導致立法院今年1月修改通保法以規範違法監聽行為,包括檢調單位聲請程序加嚴、監聽只限1人1票以及另案監聽不具證據力等,但檢警調以前述限制讓辦案更加窒礙難行為由,要求重新修法,日前拍板定案,刪除第11條之1和第18條之1,不僅回復修法前的規定,而且還更加寬鬆。

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 合法取得的另案不法證據,如果限制作為其他合法使用,無異是保護犯罪,而且於偵查階段即由法院審查認定證據能力,有剝奪被告聽審權之虞,而違法通訊監察及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違法使用,其實體上及程序上的法律效果在通保法第19條至第28條及刑事訴訟法均有完整規範,所以,決定刪除第18條之1,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就是由法官判斷另案監聽所取得的內容是否具有證據力。

另外,政院版的通保法也刪除了第11條之1,陳明堂說,這是因為通聯調閱限制過嚴,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雖有隱私保護的需要,然影響較為輕微,而為了救災救難或尋找失蹤人口等,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需,應沒有採取法官保留的必要,也將刪除,回歸警察可以直接向電信公司調閱涉案相關人的通聯紀錄。

但法界人士認為,如此一來,所謂的「黃世銘條款」即原本第18條之1第3項規定,違法監聽所取得的內容或衍生的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都不能作為證據,用來防止監聽浮濫的法條,都被刪除了。至於第11條之1調閱通聯紀錄的部分涉及隱私,條文遭刪除後,等同放寬侵害人權的範圍,若因人口失蹤或綁架等案,由家人聲請調閱通聯紀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