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今(2)晚表示,已於下午5:30到國民黨團大會報告由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重點,其中包括未來兩岸協議要經過國安審查後,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同時,明定兩岸協議的相關程序、協商原則、保密義務以及利益迴避等,如果國會審查不過,可以退回重新談判,不過,有鑑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將不適用於預計明天在行政院會通過的兩岸監督條例草案。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晚間5點半赴國民黨中央參與國民黨團大會,在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列席下,向國民黨立法委員報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重點,包括結合4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2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其中,4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包括: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階段,而2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則包括:初審階段由政委召集跨部會審查,至於複審則由國家安全會議執行。而該兩岸協議需經國安審查後,確保不會危害國家安全,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但如果審查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則必須重新進行協商,或者停止該議題的協商。

該監督專法也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以及立法院議事前例,在專法中納入兩岸協議在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的相關程序。

監督專法中也規定辦理兩岸協商的原則,即對等、尊嚴、互惠、確保國家安全等,也規定參與協商的人員應負有的保密義務、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不過,府院雖因應318太陽花學運的要求訂定專法監督兩岸協議,並以最快的速度打算在明天的行政院會中通過後,真接送立法院審議,但也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推翻服貿協議適用的可能性,意即不可能先立監督條例再審服貿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