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法通姦罪,婦女新知今(15)日指出,由於妻子多會對丈夫告訴,而只告第三者;而丈夫卻鮮少撤回對妻子告訴,甚至只告妻子而不告外遇第三人,因此,女性被告或被此科刑的比率多過男性。

婦女新知指出,最近法務部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已經說刑法通姦罪合乎比例原則,就認為沒有違憲。但是司法院釋字第554號(以及釋字第569號)認定刑法通姦罪沒有違憲,當初就錯了,現在當然還是錯。1990年代早就有重量級刑法學者主張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根本沒有刑事不法及應刑罰性,不該動用刑法來處理。更何況大法官在這兩號解釋中,並未審查通姦罪是否違反憲法中的平等原則。

婦女新知指出,法務部說刑法通姦罪形式上沒有區分不同性別給予不同的處罰,就沒有違反平等原則。這是嚴重誤解我國憲法中的平等要求,因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已明定實質平等原則,更是完全忽略大法官在釋字第666號中提出的「間接歧視」原則:

婦女新知表示,司法院釋字666號裡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就已經闡明:規範上非以性別作為差別待遇基準的法律,如果實際施行的結果,在男女間產生非常懸殊的效應,尤其是對女性構成特別不利的影響,即可能涉及間接或事實上的性別差別待遇。

他們表示,在徐昌錦法官針對1999年至2005年1-6月各地方法院的通姦罪科刑人數統計,歷年來女性因通姦罪被科刑的人數都比男性要高,且逐年增加(2004年男性被科刑的比例為45%)。同一研究也指出,起訴後妻子撤回對丈夫告訴的比例,一直高於丈夫撤回對妻子告訴的比例。(2005年1-6月,妻提告撤告的比例是66%,丈夫提告撤告的比例只有46%。)同樣的觀察也在官曉薇助理教授出現,提出告訴後,有50%太太會撤回對丈夫的控告,獨告丈夫外遇的第三人;但男性卻鮮少撤回對太太的告訴,甚至只告太太而不告外遇第三人的案例也不少。

婦女新知認為,從法條來看,通姦罪形式上看似「性別平等」的男女都罰,但是若從實務操作的面向來看,通姦罪的存在,卻實質造成了懲罰更多女性的效果,無論是懲罰女性第三者,還是懲罰外遇的太太。通姦罪無法阻止社會上普遍可見的男性外遇,但是受到刑法懲治卻是女性為多。這也突顯了刑事通姦罪罰的不合理性,因為一條看似平等的法律,卻因為社會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遠遠高於女性,造成性別不平等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