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0月16日貼文「頂新魏家是白領罪犯(White-Collar Criminal)」,引起許多人的興趣,截至10月26日上午6時,累積了2,165人氣;是我的部落格自9月26日開張以來(今天剛好滿月),所有8篇貼文之中,人氣最旺的一篇。
上周在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與國內一家大型金控公司授課時,不少學員也對「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一詞特別感到新鮮與好奇。
白領犯罪是指企業或社會上層的知識分子利用與消費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利用專業知識或高科技,有組織、有計畫的從事集體詐騙、違法或不道德行為。受害者是相對弱勢的消費大眾。頂新油品事件就是台灣的範例。
而白領罪犯則是指社會上層或知名人士,為了個人或企業利益,在合法的執業過程中,進行違反信託責任或公眾信任(Public Trust)的行為。
王品老闆平時在商業性週刊寫專欄,又常常公開發言,既演講又接受採訪,形象親客戶愛員工,頗獲好評,也為他自己與王品旗下系列餐廳贏得了「公眾信任」。王品企業的利益是建立在消費大眾對這個企業與企業老闆的「公眾信任」。王品如今「無品」,失去了辛苦贏得的信任與尊敬。
英文用earn (掙得、贏取、博得) 作為 trust (相信、信任)與 respect (尊敬、尊重)的動詞,真是有深意!信任與尊敬是發自內心的、無價的,唯有以個人或企業的言行舉止,長期耕耘,才能擁有;無法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
歐美國家認為白領罪犯有機會接受較好教育、享有較多資源,理應貢獻所學、造福社會;卻反而侵害社會大眾權益。依西方道德標準,白領犯罪,可惡至極,應罪加一等。因此,法院對白領罪犯的裁罰一般會加重,對白領犯罪的定義則會寬鬆,以保護消費者,並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
根據許多法院判例,對白領犯罪定義寬鬆,邏輯是:
- 管理職代表公司管理公司營運
- 管理職的行為視為公司的行為
- 管理職涉及不法,視為公司涉及不法
- 管理職明知員工違法而不制止,視為公司知情且默許,屬白領犯罪
- 公司須受罰,相關主管須下台
- 公司須提改善計畫並按時報告進度
- 員工及知情管理職應被撤銷執照、罰款;公司不得代繳罰款
美國最大的保險公司之一(簡稱P公司)於1990年代中期,因為許多業務員不當銷售變額壽險,被各州保險監理機關及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以白領犯罪裁罰,加上懲罰性賠償保戶,共付出60億美元的代價。附加懲罰還包含:董事長暨執行長下台;法令遵循主管換人;監理機關派員進駐公司監理三年;加強法令遵循組織、政策及程序。
2000年代後期,美國某金融集團旗下投資公司的一個小辦事處,員工違法進行頻繁短線交易,主管知情但未制止。該金融集團與聯邦及州檢方達成緩起訴五年協議,內容包含:
- 集團承認未能有效督導證券交易員銷售行為
- 與州檢察長達成不起訴處分協議
- 適用於所有美國國內與國際事業單位
- 所有行政罰款與賠償金額共約六億美元
- 董事會每半年提交法令遵循聲明給檢察長
- 未來任何嚴重的違法行為,包括國際事業單位受當地政府刑事起訴,將導致集團於美國亦遭刑事起訴
- 持續加強法令遵循政策與程序
- 定期檢視法令遵循計劃,以確保:
1. 計劃經適當設計,能有效達成目標
2. 計劃被公司切實執行
- 每半年向稽核委員會報告計劃的有效性
- 法務長每半年向監理機關聲明計劃有效性
1939年,美國社會學家暨犯罪學家愛德溫•蘇哲蘭,第一個提出「白領犯罪」概念。白領犯罪和企業及經濟犯罪關係密切,因為白領階級往往扮演企業營運的重要角色,有較多機會從事與財務相關的犯罪。個人層面的例子有:背信、侵佔、賄賂官員或收受競爭對手賄賂、吸金捲款、內線交易、洗錢、偽造文書、冒用客戶身分。企業犯罪層面則有:侵犯智慧財產權、不正當競爭等。
對於白領犯罪的預防與偵查,以及對於主事者的法律懲處,是資本主義社會21世紀亟待處理的議題;因為白領犯罪涉及的金額往往非常巨大,如果是一家富可敵國的跨國企業出事,甚至可能影響全世界經濟。例如2001年的恩榮案與2008年的雷曼兄弟案,都害全球無數投資者慘賠,甚至有人因為不堪虧損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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